香港問題比較複雜,不僅關乎政治和經濟,還存在教育、司法、輿論環境、身份認同以及外部勢力等因素。

只不過,從公眾的角度來看,這一次的風波都是從“修例”開始的,所以今天先從修例開始講起。

所謂的“修例”,指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交立法會審議《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民間和媒體一般也將其稱為《逃犯條例》或者《引渡條例》)。

《逃犯條例》並非是一項新增的法律,而是在香港回歸之前就有。

根據該條例,香港與英國、美國、新加坡等20個司法管轄區簽有移交逃犯的協議(也就是引渡協議),但其中不包括中國大陸、台灣以及澳門。

為什麼要修訂《逃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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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有官方的說法,民間有民間的想法。

這裡先介紹官方的版本,據新華社報導:

“香港特區政府提出此次修例的目的是處理去年發生在台灣的謀殺案,同時堵塞香港整體刑事事宜協作制度方面的漏洞……修訂《逃犯條例》可以建立地區間的司法協助關係,也是落實基本法的應有之義,更是維護香港法治核心價值和鞏固提升香港良好法治形象的重要舉措。”

 

官方說的這起謀殺案發生於2018年2月,一對香港情侶去台灣旅行,結果在旅行途中,20歲的香港姑娘潘曉穎被其男友陳同佳殺害。

根據媒體報導,女孩遇害時已懷孕3個多月,他們去台灣是為了一起過情人節,然而在旅行途中,兩人多次發生爭吵。

2018年2月17日凌晨2點左右,兩人再次爆發口角,爭吵中潘曉穎失去理智,說肚子裡的孩子是前男友的,還把自己和前男友親熱的視頻拿給陳同佳看。

這一行為徹底激怒了陳同佳,他抓起潘曉穎的頭髮,將她的頭朝牆上狠狠地撞了過去,然後用雙手掐住她的脖子,將其活活掐死。

殺人後,陳同佳表現得異常冷靜。

他把潘曉穎的屍體裝入到新買的粉色行李箱中,並把她的個人物品分裝到4個袋子裡,然後他就去睡了一覺。

醒來後,陳同佳把那4個袋子分別扔到了不同的垃圾箱裡,之後又坐了15站的地鐵,拖著行李箱到處尋找拋尸地點,並最終將其丟棄在一個公園的草叢裡。

再然後陳同佳就像沒事人一樣,大搖大擺回到香港,並從潘曉穎的銀行卡中取出19000元港幣。

3月5日,遲遲聯繫不上女兒的潘曉穎父母分別在香港、台灣兩地報警。

2018年3月13日,陳同佳在香港被捕,並承認是自己殺害了潘曉穎。

 

然而法院卻只判處陳同佳29個月刑期!

原因是陳同佳殺人拋尸的地點是在台灣,按照香港實行的屬地管轄原則,香港法院對台灣殺人案件沒有管轄權,所以香港警方無法以謀殺罪起訴陳同佳;香港和台灣也沒有簽署過引渡條約,所以香港警方也無法把陳同佳送到台灣去受審。

這就是現有《逃犯條例》所存在的法律漏洞。

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香港警方只能以盜竊現金、手機等行為,指控陳同佳4項洗黑錢罪外加3項盜竊罪,這就是為什麼刑期只有29個月,再考慮服刑期間若行為良好可在刑期三分之二時假釋,理論上陳同佳最快於今年10月就有可能出獄。

這樣的結果顯然是潘曉穎的父母所無法接受的。

2019年2月12日,潘曉穎的母親召開記者會懇請香港政府盡快修訂《逃犯條例》,將陳同佳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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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立法會如果不能在7月休會前完成立法,那麼在下一個會期開始前,陳同佳將恢復自由身,到時候他可能會逃離香港,從此逃脫法律的製裁。

在這一背景下,香港於2月13日正式啟動修例程序。

考慮到除台灣之外,香港也沒有和大陸、澳門等(國家和地區)簽署引渡協議,僅僅是大陸逃到香港的重犯就多達300多人,受現有《逃犯條例》的限制,香港並不能將這些逃犯移交內地入罪,所以香港政府本打算趁著這次修例的機會,把移交逃犯的範圍擴大到大中華區,從而把現有法律上的漏洞和缺陷一併堵上。

以上是官方版本的介紹,但民間有不同的看法。

修例草案一經提出,就引發了激烈的爭論。

最先跳出來反對的是香港的商界和法律界。

在最初的修例草案中,涉及到46項移交罪行,其中一部分和商業罪行有關,商界認為這有可能影響香港的營商環境,建議香港政府剔除當中的商業罪行。

3月底,香港政府在聽取商界意見後,剔除了其中9項商業和個人罪行(包括破產、證券期貨、侵權、電腦罪行等),並把引渡的門檻由公訴判入獄1年以上的罪行,提高至3年(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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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讓步獲得了商界的支持,但法律界依然反對修例,他們的理由是修例會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

5月底,香港政府再次做出讓步,將引渡門檻由3年(或)以上刑期的罪行,提高到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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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變相剔除了包括刑事恐嚇、把槍支交給無牌人士、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等色情活動在內的七項罪行(這些罪行的刑期在7年以下,引渡門檻提高到7年,則犯有這些罪行的罪犯不會被引渡)。

然而事態並沒有往好的方向發展,反而急速惡化。

經過再次修訂的《逃犯條例》草案本應於6月12日在立法會進行二讀辯論,但就在6月9日,香港發生了百萬民眾大遊行。

遊行的主辦方為“香港民間人權陣線”(簡稱“民陣”,這個組織後面再細講),他們散佈消息稱,新修訂的《逃犯條例》一旦通過,中央政府就會利用條例涵蓋範圍羅織罪名任意拘捕和引渡身在香港的人士,令被引渡人遭受不公平的審判,使逃犯條例成為政治打壓的工具。

與此同時,香港的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和多個宗教團體均發聲明反對修例。

在輿論的發酵過程中,修例的影響和目的被不斷誇張,諸如“人人被送中(任何一個香港人都可能被送到大陸)”“中國政府的目的是要嚇唬讓我們,讓我們不敢說話”等說法開始在民間傳播。

正是在這一輿論背景下,6月9日,香港百萬民眾走上街頭,反對修例,其中有數百人摧毀立法會停車場車閘並衝入立法會示威區,有警員受傷。

6月15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修例工作全面暫停,並呼籲社會各界盡快恢復平靜,避免再有執法人員和市民受到傷害。

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隨後表示,對香港政府的決定表示支持、尊重和理解。

以上就是這場風波的第一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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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香港人的擔心,我在情感上可以理解,但如果你去仔細研究過那些條例就會知道,輿論宣傳中有太多誤解。

新的條例在條款上做了多重保障:

1.適用於移交到內地的罪犯必須是犯有37種國際公認、且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

2.移交必須經過特區法院和特首雙批准才能實施。

3.條例中明確規定有“八不移交”——不符合“雙重犯罪”原則的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死刑犯不移交,並且不涉及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面的行為,所以並不會影響香港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有些香港人擔心,一旦《基本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二十三條獲得通過,未來大陸會以顛覆國家罪或者間諜罪等政治罪名從香港引渡異見人士,從而傷害香港的言論自由。

對於《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香港民眾已經非常熟悉了,但大陸這邊其實很多人並不是太了解,所以這裡再專門解釋下。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內容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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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條關乎國家安全的條文,但在2003年徵求意見的時候,遭到了50萬人的遊行反對。

那場遊行的組織者同樣是“香港民間人權陣線”,他們以二十三條剝奪人權和言論自由為由,呼籲香港民眾反對二十三條立法。大遊行發生後,時任香港行政長官董建華隨後宣布,撤回二十三條立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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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裡你也可以看出,香港真的是很自由的地方,為了保護人權和言論自由,煽動叛亂、搞間諜活動都不屬於違法行為。

但是,這也是為什麼香港會和里斯本、卡薩布蘭卡被並稱為世界三大“間諜之都”。

2013年,斯諾登在香港接受英國《衛報》採訪時稱,美國中情局(CIA)的香港分站就設在美國駐香港領事館內,裡面至少潛伏著15名CIA 特工。

斯諾登還不無諷刺地說:“我肯定,他們在下週將會很忙。”(因為被他曝光了)

那麼如果未來《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獲得通過,香港一旦也有了分裂國家的罪行,大陸是否會通過《逃犯條例》引渡國內外間諜和香港異見人士呢?

其實在“八不移交”中有明確提到,政治罪行不移交,而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從事間諜行為等等,這些全都屬於政治罪,所以即便新修訂的《逃犯條例》和二十三條在未來獲得通過,間諜和異見人士也都不會被移交中央政府,哪怕特首下令也沒有用。

《逃犯條例》最大的作用還是在於堵住香港現有的法律漏洞,至於“人人被送中”這樣誇張的說法,真的是在煽動民意了。

當然,在“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製度框架下,民眾當然有權利表達反對。如果民眾不能理解,你也可以認為是政府的解釋工作做得不到位。

所以,如果這次的事情只是發展到第一階段就收尾了,政府和民眾各退一步,通過溝通和進一步的討論來解決分歧,那我覺得也無可厚非。

然而事態並沒有在香港政府的讓步下結束,反而愈演愈烈。

02

第二階段的時間線是6月15日至7月14日,和平遊行開始往暴力方向演進,其標誌性事件為警察被咬斷手指。

就在香港政府宣布停止修例之後,“香港民間人權陣線”不依不饒,不僅要求徹底撤回《逃犯條例》(此前為暫停),還要求特首下台。

6月21日,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並堵塞出入口,以鐵馬、水馬設置路障,封鎖附近主要交通幹道,向警察總部投擲雞蛋,用激光照射警員。期間,因為道路被堵,救護車無法進入,有孕婦被困數小時才被送往醫院。

6月26日,示威者再次包圍警察總部,並拆掉了“香港警察總部”牌匾。

7月1日,示威者阻礙升旗,並用鐵馬、鐵籠車衝擊立法會,在眾目睽睽之下撕掉基本法,塗污香港特區區徽,甚至還把龍獅旗掛在了主席台。

龍獅旗是英國殖民香港時期所使用的的地區旗幟,當龍獅旗被掛在立法會主席台的那一刻,這場行動的性質已經完全變了。

中央政府給了香港高度自治的權利,但是別忘了,“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如果有人要鬧獨立,那麼香港現在已經擁有的那些都終將失去。

在阻擾升旗和衝擊立法會的過程中,發生了襲警行為,示威者以不同的方式衝擊前線警察,包括以化學物品作為武器,導致多名警務人員受傷。

7月2日,有美國媒體採訪了一名在香港生活的英國老人,問他“你昨天看到了什麼”,這名英國老人說,他看到了三件事,分別發生在早上、下午和晚上:

“我看到了早上的暴力示威,是在升旗的時候發生的。當時我其實是在警戒線外,看到他們蒙著臉,還帶著護目鏡,他們用帽子麵具等東西全都把臉蒙住,讓別人認不出他們的身份來。我沒遮住自己的身份,我四處走動,因為在香港我是一個自由人。然後下午我跟大家一起往前走,那就是一個和平的遊行活動,就跟兩三天前週末的時候一樣,人不是很多,但都是和平人士。但昨晚我看到了暴力行為,他們破壞公物,造成了現在你看到的這種骯髒噁心的局面。”

 

這位英國老人說,那天晚上,他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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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他們所做的事,阻礙了香港至少兩到三代人的和平民主發展,而對於整個中國來說,將是四到五代人的影響。這是最令人難過的事。這些抗議者可能覺得自己在做好事,但我覺得他們中大多數人只是暴徒和破壞者,就是來找警察爭鬥的——他們中的多數人。他們所做的事是對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巨大破壞,這是最悲哀的事。在我背後, 那裡發生的是一場悲劇。”

 

之後記者又問:“你覺得這件事對年輕人,尤其是對孩子們來說有什麼影響?他們擔心自己的未來,他們覺得自己有權利這麼做。”

這位英國老人是這麼回答的:

“他們是有權利抗議,他們也有權利投票,但他們沒有權利做出暴力行為。香港是基於法治的地方,而不是基於動亂。沒人有權做這種事情。如果我到你家,把你家砸得一團糟,把你所有珍貴的東西都打碎,然後轉身離開跟你說:'真抱歉,我就是不喜歡你。'我有權那麼做嗎?不,我沒有那種權利,所有人都沒有權利這樣做。香港是一個自由的地方,自由到你在香港很少有不能做的事情,年輕人根本不明白這一點,他們沒有意識到在香港生活有多麼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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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贊同這位英國老人的觀點,很多香港人,尤其是年輕人,他們今天所擁有的的一切,並不是理所當然就能有的,背後有很多的支持和大陸源源不斷地輸血(這個後面再說)。

7月6日、7月7日、7月13日,暴力行為繼續發酵,更多警察遭到了襲擊,期間也有美國國旗出現在了遊行的隊伍。

7月14日,暴力行動推向了高潮。

據香港《星島日報》報導,發生於14日下午的沙田遊行期間,有人在主幹道沖撞封鎖線企圖佔據馬路,並設立鐵馬陣,有組織地在沙田正街分發雨傘等物資,同時挖開路面磚頭,大批防暴警員到場布防,雙方展開對峙。

晚上8時許,警方多次發出警告,但示威者從商場高樓層扔下大量雨傘、頭盔及水瓶,在警察後退的過程中,其中一名警察“落單”,示威者竟然將其從自動扶梯上踹了下去,然後這名警察就一路從扶梯上滾了下去,然而這些暴徒並沒有打算放過他,他們像狼群一樣圍了過去拳打腳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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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當天至少有11名警察受傷,其中最慘的一位被咬斷了手指,而且是整個關節都被咬下來的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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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掉警察手指的暴徒名叫杜啟華,是知名高校——香港大學的一名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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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方在法庭上的陳述,晚上9時40分,杜啟華在沒受挑釁及發出宣示下,突然用雨傘打中一名警員後頸,其他警員見狀,對其進行包圍及製止。糾纏期間,梁警官跌倒地上,杜趁機用傘打其頭部,梁在用手擋格時,右手無名指骨折。其他警員合力控制杜,但杜極力掙扎,將梁警官右手無名指前節咬斷。

據《大公報》的報導,控方讀到這段時,呈上了斷指警長的傷勢照片,法官觀看時用手掩嘴。

杜啟華的辯護律師兵不同意控方的說法,他辯稱杜啟華咬斷警察手指是因為梁警官主動把手指塞到了杜的口中。

7月16日,法官以1萬元保釋金+不准涉足新城廣場為條件,同意了杜啟華的保釋請求。

 

不知道你怎麼看這個判決,但我覺得是有問題的,對暴行的輕判,對警務人員權利的漠視,只會讓暴力分子更加肆無忌憚。

這裡就牽扯出香港的司法問題了,香港的司法界長期被自由派法官所掌控,而且這些自由派法官大多都有外國國籍。

2016年新一屆香港終審法院的常任和非常任大法官任命中,17位大法官中僅有2人為中國香港籍,其餘均為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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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者 汗馬糖 必利吉 日本藤素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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